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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我院皮肤与化妆品研究室和健康相关产品检测实验室除了承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CFDA)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工作外,同时接受《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中第五部分检测项目的委托检验,以及其它常用化妆品等健康相关产品的人体皮肤安全性和功效性评价委托检测和相关项目的合作研究。

二、适用范围
1.常用化妆品(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以及保持其处于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牙齿及口腔用品除外))的人体皮肤安全性和功效性评价;
2.保健食品人体皮肤功效性评价;
3.其它和皮肤接触材料,如纺织品等的人体皮肤安全性评价。

三、送检要求
(一)资料要求
1.《健康相关产品检测申请表》
要求:①A4纸张,电脑打印(勿手工填写),按样品填写,各一式两份;②所有信息均需如实填写,填写语言和报告语言要求一致;③产品名称一经确认原则上不予直接更改;④申请表由送检者签字确认,无需盖章;⑤如有其它必须要说明的问题请填写在表格备注栏中,如SPF检测估计值等;申请表请再表格下载区下载。
2.产品安全性资料
要求:提供产品可进行人体试验的安全资料证明,包括卫生安全和毒理学检测结果合格的书面证明等。
(二)样品要求
1.提供检测所需的足量、包装完整、同一名称、同一生产日期/批号的样品;
2.送检数量根据具体检测项目而定(如委托《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中第五部分检测项目,可参见附表1《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项目、样品数量、费用及检测周期》

四、检测项目、费用及周期
1.对外服务委托项目见附表2《健康相关产品人体皮肤安全性和功效评价委托检测项目》
2.检测周期根据具体检测项目而定(《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中第五部分检测项目可参见附表1《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项目、样品数量、费用及检测周期》)。
3.检测费用根据具体检测项目而定(《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中第五部分检测项目可参见附表1《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项目、样品数量、费用及检测周期》,其中防晒化妆品SPF值和PFA值检测项目根据具体检测数值不设上限)。

五、联系方法
1.地址:上海市保德路1278号(200443),上海市皮肤病医院6A楼105室;
2.联系人、电话及邮件:
张医生,021-36803062,sanshun2626@163.com (规范检测业务受理)
王医生,021-36803060,wang_xj_001@163.com (财务)
3.临床研究等特殊项目的咨询邮箱:tchcrp@126.com